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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问题】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2019-06-24   发布者:admin

摘要:近年来“人肉搜索”引发的问题和讨论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种搜索方式,但是它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泄漏他人个人信息的可能,因此需要对“人肉搜索”一分为二地看待,对于一般的“人肉搜索”行为,不应禁止,但是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泄漏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应该予以禁止,满足私权利保护的需要。

关键词:人肉搜索 网络隐私权 立法保护

2001年,一位网民在网络社区贴出一张年轻女性照片,声称是其女友,很快有人查清此照片属于微软的一位女代言陈自瑶,并且公布了其包括身高、体重、三围在内的大部分的个人资料,这一事件被称为“人肉搜索”调查个人的标志性事件。

2008年,人肉搜索终于走进了司法的领域。31岁的姜岩在博客上诉说自己丈夫有外遇后,从24层跳楼身亡。此后,“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和“天涯”三家网站纷纷刊登和转载网民对此事进行评论的帖子。在这些文章中,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了备受谴责的焦点。因不堪忍受,王菲于2008年3月将三网站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法院受理后至当年7月历经三次开庭审判并专门召开54名高级法官参加的高级法官联席会议就此案展开研讨,经过法庭的审理,已于12月18日召开宣判,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张守奕、大旗网被判侵权,天涯社区不构成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随后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网站及相关主体加强有效监管,并对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合理引导。当前,鉴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模糊缺失和对隐私权认识有分歧的境域之下,此案涉及到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问题,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次,因此也被称为“人肉搜索司法第一案”。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网络交往行为从其诞生的那天起就备受关注,从2001年的微软女员工被人肉搜索,到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王菲案”结案,人肉搜索已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历程,从最初单纯的解答知识性问题到如今的参与现实事件的讨论和追踪,可以说,人肉搜索这种网络交往行为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完善的阶段。

一、人肉搜索简介

1、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电视、电脑、广播、新闻报刊等),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千方百计的搜索体验。所以“人肉搜索”主要是指将现实世界中存在的事物和个人作为搜索对象,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利用人海战术展开地毯式搜索,追查曝光这些事物或人物真相与隐私的搜索行为。
“人肉搜索”是与用百度、google等网络搜索引擎的“机器搜索”相区别,其涵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理解,“人肉搜索”是一种利用网络平台,通过多种渠道,由信息征集者提出问题,信息搜集者提供解答的一种人工参与的搜索机制,因此“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都可称之为广义的“人肉搜索”。狭义理解,是把搜索对象限定为特定事件中的个人,通过多种渠道调查取得个人信息并公布在网络平台上供人知晓、讨论的行为。现今人们提到的多是狭义的“人肉搜索”。

2、人肉搜索引擎

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猫扑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

3、人肉搜索的起源与发展

“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络社区,早在2001年该社区建立了一种“猎人赏金制度”,由信息征集者借助网络社区这一交流平台提出问题,再由信息搜集者通过人工搜索给出答案,从而获得一定数量虚拟货币。早期搜索的对象多是音乐、歌曲、图片,到了后期,由于信息搜集者增多,信息来源更广泛,搜索效率更高,网民逐渐利用“人肉搜索”开始调查个人的背景身份或探求公众事件的真相。2001年“陈自瑶事件”是“人肉搜索”对个人身份调查的标志性事件。

二、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通常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件屡有发生。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极易被搜索被传播,尤其是这些个人信息在本人不情愿的情况下与某些特定事件产生联系,极有可能因此降低这些公民的社会评价,给这些公民带来精神损失。
由于网络具有的发散性、互动性和匿名性,网络隐私权表现出不同于传统状态下隐私权的新特点。例如,网络隐私权的主体越来越复杂,对象在不断扩大,内容更广泛,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手段十分隐蔽,导致其后果不可预测。
涉及个人资料的隐私权属隐私权范畴的消费者个人资料主要有:
①特定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等;
②敏感性个人信息(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经历等);
③E-mail地址、IP地址、用户名与密码等。

三、案例分析

(一)经典案例回顾

北京严先生由于和原单位发生纠纷而离职,他曾是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的一名设计师,2007年8月离职次日这家公司的经理王先生便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文中称严先生为“贼”,盗窃公司电脑数台,给单位造成损失30多万元,并称“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派出所已经备案,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通缉令”中还公开了严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严先生认为自己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到了侵害,人格受到了侮辱,因此将原单位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起诉至法院。最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单位的行为对严先生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要求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一家北京市发行的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向严先生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并赔偿严先生经济损失1300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又如,开篇提到的案例中女子自杀后,人们发现其博客内称其丈夫有外遇,人们据此展开“人肉搜索”,将其丈夫王菲的身份信息公布在网上,王菲的生活因此受到骚扰,每天都有不同的人对王菲进行辱骂,造成其精神几近崩溃。但是由于无法确定真实的信息发布者,因此王菲向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天涯社区经营者起诉,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08年11月17日,一则名为“南昌大学50美女QQ大全”的帖子现身猫扑论坛,该帖子罗列了南昌大学50名在校女学生的真实资料,这些资料并不仅仅只有QQ号,还包括本人姓名、50美女图片、手机号、所学专业、班级、寝室号等等,无一不悉数曝光。据发帖的楼主自述,他发帖的初衷是想让大家认识一下南昌大学的美女们。可经过数天的转载后,就变味了。有网友认为,发帖者用心险恶,不排除故意泄愤,泄露他人隐私的目的。帖子发出后两天时间,国内各大网站就开始转载,有的网站甚至还对50名女生的美貌进行所谓的“星级评定”。据悉,这些被曝光的美女们近几日要么手机被打爆,要么收到陌生人的短信。
回顾初期的搜索,大家往往是对一些显得缺乏社会公德的人物和事件进行曝光,通过网友的努力来锁定目标,然后使得大家的声讨可以有的放矢。但在后来“人肉搜索”的发展却有些走上了歧途,由于在网络世界中,大家都使用一个自设的虚拟ID,网民达到了一定的隐身效果,因此在这层保护之下,网友们的言论开始过激,有人甚至会携私报复,编造一些不切实际的事例,利用大家的言论去宣泄私愤。在这种情形之下就出现了一些无辜的受害者,他们被人无端指责,隐私信息也被曝光,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使得社会大众越发认为应该将“人肉搜索”问题提升到法律层次来考量的事件还是 “王菲案”。

由于大部分“人肉搜索”案例跟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暴露有关,因此“人肉搜索”与法律之间产生紧张关系主要是由于“人肉搜索”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侵犯而引起的。由于部分“人肉搜索”主要通过大规模的人工搜索方式来采集和个人信息无关的有关信息,这部分“人肉搜索”只要不和现行法律相冲突,搜索的对象只要不是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应该属于公民的自由权利范畴,国家不能出面干涉。

从以上对“人肉搜索”侵权方式的探讨来看,这种搜索方式其实存在一定的危害。虽然支持者认为,“人肉搜索”不失为一种加强道德监督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们谨慎行使,特别是加强个人道德的修养,以免被网络“人肉搜索”。但是本文认为,“人肉搜索”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人们对社会有关阴暗面的透视或者揭露一些不正常、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能够促进道德净化,但是其中的危害也不容忽视。“人肉搜索”通过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来实现搜索目的,其行为目的的正当性并不能掩饰其手段的非法性,“人肉搜索”者通过强大的人工搜索方式,将个人隐私暴露于公共视野下,使权利主体的正常生活被打破,遭受惊吓与不安,导致其权利遭受损害。因此,涉及个人隐私的“人肉搜索”,不是对道德的维护,而是对法律的践踏,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

(二)“人肉搜索”引发的主要法律问题

1、“人肉搜索”涉及言论自由滥用现象普遍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网民利用“人肉搜索”,探求社会事件的真相,行使网络上的监督权,并就事件及当事人发表评论,充分行使了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这些网络平台允许网民间交流和争论,允许不同意见存在,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崭新的平台。而网络言论自由与传统言论自由不同之处在于,由于网络社区的匿名制,网民无须对自己言论负责,现今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件中,对当事人谩骂、诽谤、夸大事实、虚假信息时有出现,这些的言论在互联网助力下传播非常迅速,很难有效管理,一旦言论涉及侵权,找出侵权责任人难度很大。某种意义上,人肉搜索也为言论自由滥用提供了空间。

由于网络匿名性、分散性的特点,对网络言论自由限定的效果十分有限。2006年韩国国会针对日益严重的网络言论自由滥用通过了《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规定日点击量超过10万名的门户网站在其网络社区必须采取实名制会员注册,但是目前看来,短期内效果并不理想,污辱、诽谤的网络言论并未大幅度的减少。

2、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存在的冲突

现代法治条件下,民事诉讼制度是围绕平等和司法独立两个基本点建立起来的,致力于构建一种当事人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运作模式。而“人肉搜索”存在网络媒体行为的一些固有缺陷,对民事诉讼的这些基本原则的贯彻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人肉搜索”带有更加明显的社会情绪,发帖人话语表达的情感化和倾向性在“人肉搜索”中表现得更加明显,被搜索目标当事人在言论表达呈现显著的弱势,并遭受道德攻击和道德审判,难以在民事诉讼中发出平等的声音。“人肉搜索”行为中的言论表达更缺少事实基础,缺少程序性制约,更缺少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网民言论表达上的强势和搜索目标言论表达上的弱势,对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平等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3、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最近几年发生的一些“人肉搜索”案件暴露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综观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概况,这些国家都对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律除了保护隐私权外,还对其他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也一并保护,如果侵权者将他人信息非法公布,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但是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还刚刚开始,在民事立法领域隐私权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尚不存在。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专门就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立法,处理侵犯隐私权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以隐私权为名,而是以名誉权为名。在不能直接以侵犯隐私权为名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尚未对他人名誉权构成侵犯,“人肉搜索”者并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正在起草中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规定,但是草案第6条主要针对的是政府部门和商业经营者非法获取或者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而不是直接针对“人肉搜索”的,对于网友个人的人肉搜索行为来说,并未进入刑法的视野。当然,本文并不认为需要通过刑法来规制“人肉搜索”行为,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主要通过民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进行。

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根据前文的分析,关于网络隐私权立法有如下建议。

1、隐私权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考虑到法律在一般隐私权上的缺乏,要对网络隐私权加以规范就有必要先完善一般隐私权的规定。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以及侵权的责任形式,使隐私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为了避免“人肉搜索”者肆意侵犯他人隐私,滥用他人个人信息,我国应该一方面加强民事立法,即通过在民法体系中确认隐私权的方式,来加强隐私权的保护,不再沿用以往的通过名誉权来间接保护隐私权的保护方式,这可以加大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此外,我国应该加快个人信息的立法工作,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非法公布、非法使用。相信通过以上两种手段可以避免“人肉搜索”中的一些负面效应,发挥其积极作用,特别是可以规范搜索者的相关行为,以此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我国隐私权的概念本不清晰,而网络隐私权因上述的权利扩张性而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难以界定。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隐私权不是一种绝对权利。除了隐私权外,公民同样还享有基于信息共享的网络自由权。信息共享虽不意味着信息的完全自由公开,更不意味着个人网络隐私完全不受保护。同样,也不能只强调保护网络隐私权而放弃必要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

2、明确“人肉搜索”涉及侵权的行为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涉及侵权的行为主体应当包括:“赏金猎人”、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人肉搜索”的发起人作为某一“人肉搜索”事件的首倡者的侵权责任,应当区分情况进行认定,一方面,有的提问已经具有明显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指向性。另一方面,当他们公布的信息或者发表的文章,使得现实中的当事人被对号入座受到攻击,或者因不实的公开言论导致当事人受损时,就容易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因此,如果发布不实、有害信息应视情况追究其侵权责任。

如果对“人肉搜索”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舆论监督武器;但如果过度放任,甚至纵容针对个体的暴力行为,必然会恶化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 王颖.人肉搜索引发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1
[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1998
[3] 赖俊,刘光良.“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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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方家平.警惕“人肉搜索”成网络暴力[J].西部大开发,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