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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问题】网络域名争议与网上商标权的保护
2019-06-24   发布者:admin

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传统观念和模式发生了改变,信息通讯等行业日新月异的高新技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已叩响司法保护的大门,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本文通过描述网络域名的特征、与商标的关系及分析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界定和案例,对网上商标权的保护作了初步的探讨,从域名管理的角度提出为避免网络域名争议和网络商标权纠纷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域名争议  商标权保护

一、商标与域名


    域名是互联网上区别经营者的标识,有识别作用,是经营者的商誉在互联网上的表现。因此,互联网上的域名与互联网下的商标有着相似之处。


(一)商标权与域名权之差异
    域名与商标形式上有着不同点:域名只能由文字、数字组成,而商标除了文字、数字外,还可由图形、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由此,域名只能侵犯文字、数字商标[1]。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注册商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有独立身份的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可以注册域名,由于商标和域名的对象、主体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同样标识可由各种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和注册域名。对商标的授权要进行实质审查,应当是杜绝了侵犯在先权利;相比之下,域名实行注册制,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仅对明显缺陷、侵犯公共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域名进行监督,而对于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CNNIC 无权进行审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由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域名的唯一性与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制度

    在网络革命到来之前,除商标假冒和商标与版权发生不大的冲突外, 商标便于消费者辩别商品和服务、也给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商标权与社会的其他领域相安无事。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这一切。现存的商标法体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法律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一般的商家愿意以商标商号作为域名,使客户就可以十分容易的找到域名所有者和商标权人,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2],据统计目前90 %大型企业纷纷投资注册上网,大多数商业机构注册域名与企业商标或名称有关,根据Internet 域名数据库网络信息中心的288873 个商业域名分析, 有直接对应关系的占58 % , 有间接关系的也占很大比例[3],表明域名命名与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相关性很高。这很容易导致纠纷,因为域名必须唯一,而商标不必如此。网络域名正以一种精确极至的数字、英文代码标猛烈地冲击了现存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引起了在网上的商标以及商业标识、商誉、商品化形象的保护,乃至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诸多与传统保护有所不同的问题。域名的唯一性即与商标权法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已奠定了域名与商标会发生冲突的或然性[4]。    


(三)域名的商标特性和商业价值
    域名是由个人、企业或组织申请的独占使用的Internet 上标识, 并对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品质进行承诺和提供信息交换或交易的虚拟标识,不但具有商标的识别企业(组织) 功能, 还具有传递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品质和属性功能,因此域名从本质上也是一商标。可以将域名定义为从以物质交换为基础的实体环境下商标延伸到以信息交换为基础的虚拟环境下一种商标,具有商标法律地位和潜在商业价值。如网景公司(Netscape)和, 由于域名和公司名称一致性, 加之其提供的WWW 浏览工具和检索工具享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公司成为网上用户访问最多的站点之一,使其域名成为网上最著名域名之一。公司股票上市当天就从28 美元狂升到75 美元,四个月后竟达171 美元,域名的知名度和访问率就是公司形象在Internet 商业环境中的具体体现, 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域名知名度在Internet 上是统一的,域名从作为计算机网络通讯的识别提升为企业的一种商标资源,它的商业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二、 网络域名争议产生的驱动因素


    正因为域名具有商标特性,与商标一样具有“域名效应”,即域名具有潜在价值。如以IBM 作为域名, 使用者很自然联想到IBM 公司,联想到该站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同样具有IBM 公司一贯承诺的品质和价值。如果被人抢先注册,注册者可以很自然利用该域名所附带一些属性和价值,付出较低成本而获取不道德的商业利润。而注册主体可以是个人、竞争对手,因此对于被抢注企业冒着品牌形象受到损害的风险。因为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一些国际著名企业,因此域名抢注问题可能影响到未来竞争中的自由公平问题,甚至影响世界经济的正常运作问题。域名抢注问题是一国际问题, 如一些与中国相关域名如SANXING(三星) 、YONGJIU (永久) 等就被国外抢先注册。中国一些著名商标和名称也被非法抢注, 根据北京创联通信网络公司的检索表明,被抢注商标和名称达400 多个, 其中包括长虹、健力宝、三九等。
    域名的选取和命名以英文字母为基础,由于字母的限制, 加之域名要求简短易记, 以及顶级域名的国际标准规定, 导致域名的选择局限性很大。而申请者的广泛性,使得域名选择重复和类似概率非常高,企业还面临域名被抢先使用或类似的障碍。域名侵权案遍及欧洲、澳洲和亚洲以及其他国家的著名商标、品牌和企业,美国更是战火不断,风烟四起[5]。康柏计算机公司曾于1998年出500万美圆回购了被他人抢注的域名。美国麦当劳公司不惜按照mcdonalds.com域名善意注册人美国一家杂志记者乔士华的要求向一所中学进行捐款换回了当属自己的域名。


三、 网络商标权纠纷及典型形式


(一)域名与商标冲突及网络商标权纠纷的具体行为
涉及网络域名与网上商标权争议和网上商标侵权纠纷和引发纠纷的具体行为如下:
    1、因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单词、字母等而引起的纠纷。
 2、域名恶意抢注而引起的纠纷。行为人明知属系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的文字组成,却故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函盖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
    3、行为人选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图象并入自己的网页,或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标而引起纠纷。
    4、域名与商标权、商号的冲突纠纷。在排除恶意抢注的情况外,域名使用者与商标权人仍就会发生种种纠纷。如美国一家名为 Zero MicroSoftwate的公司将自己域名注册为micros0ft.com,将微软公司的Microsoft中的第二个“o”换成了零。微软公司立即采取了法律措施终止了该公司对该域名的使用。
    5、网络使用人所享有的三级域名与他人著名域名相同而引发的纠纷。一些企业出于各种情况,所使用的三级域名与他人著名域名相同(可能是他人的二级域名),而引发纠纷。  
    6、新类型的网上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行为的两类新形态[6]。一类是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行为人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于“锚”是否被链接设置者当作商标使用,以及该使用行为是否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第二类被称为“隐形商标侵权纠纷”,是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当消费者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他人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例。  
  7、域名登记机构与域名所有人的费用、商标侵权等纠纷。在美国,当域名所有人与域名登记机构发生为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我国“当用户域名与他人商标冲突时停止使用该域名”,没有救济措施,“对用户是不负责任的,作为法规也是欠妥当的” [7]。
    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损害,应当就个案情况而定。以下情况应当分别处理[8]:
    1、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为网址名称的特取部分时,当该网站提供的信息有促销商品的意思,且促销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或类似的,可能构成侵权损害。  
  2、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为网址名称的特取部分,当网站提供的信息无促销商品的意思,或有促销商品意思,但所促销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同一或类似的,尚不构成商标侵权损害,某些情况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以他人相同或近似的网站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当对网站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相关事项斟酌后,该商标注册存在误导消费者之虞的,域名使用人可以申请撤销或无效。  
  4、以相同或近似他人网站名称为商标注册,当对网站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相关事项斟酌后,该商标注册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之虞的,域名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域名。  


(二) 因特网上的商标侵权的典型形式及案例  
    1、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标侵权
    电子布告板系统(BBS )是因特网上一种重要的信息通讯方式,人们就可以通过布告板上传和下载信息。在一案例中,被告的BBS上留有其用户上载的原告电子游戏程序的复制件。被告不仅征召用户上载这类游戏程序,而且还对其他用户下载这些软件收费。在被告的BBS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词“SEGA”或者“Sega”出现用于标示游戏软件文件的描述符中,以及BBS上包含游戏软件的文件区域里。当下载的游戏软件被运行时,原告的商标也会显示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法院最终判决,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商标用作与原告产品相同的游戏软件数字化文件的标示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原告胜诉。上述案件保护了现有商标在作为域名同样享有商标专用权。正因域名具有商标特殊性,使得域名与企业的商标和名称才有如此之密切关系。
  2、“链”上的商标之争
    在万维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 我们只有在网页上某个蓝色或者绿色的字符或图形上一点,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那些字符或图形被称作“锚”,而网上文件转换和跳跃的过程就是“链接”。锚上嵌着被链文件的网上地址(URL统一资源定位符), 让用户的浏览器按照这些地址找到被链的文件。通常情况下,文字、标题或标志被用作锚的“外表”,直接用被链文件的网上地址作为锚的情况很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专门向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票的公司,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的事项,用户即可以通过网页或电话购票。微软公司为了在创建的“西雅图人行道”网站上提供娱乐演出的信息服务,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页上创设了一条通向原告公司网页的链接,以方便用户购票或者获得更具体的售票信息。微软公司不仅用票务专家公司的商标作为链接的“锚”的外表,而且设置“纵深链”绕过票务专家公司的主页,直接连到票务专家公司网站的有关演出售票的网页。原告指控微软的设置链接的行为构成“电子形式的剽窃”,是对其商标和商号的盗用和滥用,属于不正当竞争,淡化了其商标的价值,损害了其商业信誉。虽然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而告终,但是关于链接(尤其是纵深链)的争论远没有结束。      
  3、网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  
  商标侵权纠纷的另一热点是由网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这类商标纠纷的特征是某个网主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这样虽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是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的结果前列。在一起与美国“花花公子”企业有关的案例中,原告花花公子企业不仅指控被告在其域名和网页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PLAYBOY”、“PLAYMATE”, 而且指控被告操纵元标记侵犯原告商标权。被告在其网页源代码关键词部分多次重复原告的商标“PLAYBOY”,因此, 纵然原告也在其网页关键词中埋置了其商标“PLAYBOY”,但是当用户以“PLAYBOY”为主题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原告时,在用户获得的查询结果中被告的网页总是位居原告网页之前。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虚假商品来源、不正当竞争、商标淡化和普通法上的侵权。法院判决这一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的商品来源和虚假陈述)。


四、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


    在商标立法方面, 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与商标立法时空局限性和差异性是最基本的矛盾冲突之一。要能够既充分照顾到各国各地区的具体背景状况又能适合社会高度信息化的时代要求, 在网络空间统一立法保护商标权, 可以保障网络商务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


(一) 国际保护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 明确将“服务标记”和“厂商名称”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并清楚地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国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 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 也不论其是否成为商标的一部分”。
    1997年签署的《Internet 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指出通用顶级域中的一个二级域名如果相同或类似于已在国际上知名且存在着可被证明的知识产权的字母数字串, 那么该字母数字串只可由那种可证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持有或使用, 或只能经该所有人授权后持有或使用。这确认了网络空间的商标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4月30日通过了一份题为《互联网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下称WIPO报告)。WIPO是全球性组织,主要提出建议性的意见。
    WIPO在报告中向负责全球顶级种类域名最终管理的互联网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以及各成员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推荐了三大程序,即(1)域名注册规范程序。强调申请人要对其联络信息详尽、正确的披露,这为异议人提供了通过一定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的便利;它还要求管理机构和申请人通过签订域名注册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签订保证条款,就是申请人承诺在其任知和影响的最大范围内,无论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直接或间接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WIPO要求注册域名的启用和激活应以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足额交付的申请费为前提,并且建议改终身制为续展制。(2)统一争端解决程序。WIPO报告明确规定该争议解决程序将统一适用于各类顶级域名注册中发生的滥用域名注册争议。在报告中详尽规定了“域名注册不当”行为的定义即域名持有者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而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使用和注册均为恶意,则将域名认定为“注册不当”;并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的权限、组成等。(3)域名排他程序。此程序将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至网络空间。由于域名抢注的对象往往是国际上的驰名商标,因此,WIPO决定引入域名排他程序,在网络领域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以配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它在总体上反应了各国在域名管理上存在的共同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对协调各国解决网络域名纠纷所采取的措施将产生重要影响[9]。
    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即互联网名称及编码公司,于1998年10月成立。它是现行及今后因特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私营组织。ICANN于1999年建立了一套迄今仍十分有效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以下简称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10]。UDRP程序是非司法性的,其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适用于以下3个条件的争议:(1)注册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的近似;(2)域名注册者对于已注册的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正当利益;(3)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3个条件要同时使用。 UDRP允许争议解决者做出要求系争域名的委任注册公司直接将系争域名注销或者将系争域名直接转让给申请人的裁决,并且不剥夺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并行。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系争域名维持原状,其转让将在程序结束前受到严格限制。解决争议仅仅需要42天时间。UDRP在具有的多种优越性值得我国借鉴。

   

(二) 国内保护
    中国由于企业的信息化发展与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显得对域名重要性的认识缓慢、反应迟钝,许多企业的域名被抢注和非法使用, 根据汽车城网络域名工作室的检索查询,中国许多汽车公司、摩托车企业的国际域名已被抢注, 如长安汽车(CHAN GA -N. COM) 、夏利汽车(XIAL I. COM) 、东风汽车(DON GF EN G. COM) 、大众汽车(DAZHON G. COM)等。因此对中国企业域名资源的保护必须立即行动起来,明确域名的商标价值和目前面临问题, 确保企业在未来竞争中拥有一永久标志, 与世界其他企业竞争时能处在同一起点。
    中国针对域名问题先后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1997年5月30日我国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下简称“《办法》”及“《实施细则》”)是目前中国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办法》规定,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选择、授权或撤消顶级与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作为一个非盈利性机构,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根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目前对域名注册实行与商标注册类似的禁止性条款,如明确规定域名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缩写,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及其他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禁止域名的转让或买卖等。在异议程序上,《办法》规定,当一个域名与第三方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且该域名不为该商标或企业名称所有人所有时,第三方才能提出异议。从确认第三方拥有商标或企业名称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机构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该期间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均与域名管理单位无关,相关纠纷留由司法途径解决。
    北京高院于2000年8月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该解释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4个要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4)被告具有恶意。该解释同时列举了4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个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4)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这个域名。根据该解释,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这个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我国2001年7月24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出的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四个条件,以及关于“恶意”的解释所包括的五种情况与《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基本一致,都参考了国际域名争端解决的成果——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
    2002年8月1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另两个重要进步在于允许域名的自由转让和开放个人注册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也是一种司法、仲裁之外的民间解决机制,将争议解决机制排除在一般仲裁之外。在这种条件下,依据《争议解决办法》作出的裁决自然要“服从于司法程序的裁决”。 争议解决机构由域名管理机构(即CNNIC或ICANN)指定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裁决机构。裁决结果仅限于注册人的变更,不涉及经济赔偿。 
    根据CNNIC的统计,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进入与《争议解决办法》基本相同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解决程序的案件共22起(其中国内案件17件,涉外案件5件)全部都已裁定,且所有当事人都服从裁定[11]。
    根据这些法律保护,吴永臻[12]提出,对于被抢注域名的企业, 企业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 企业可以进行反抢注申诉。我国一些被抢注域名的企业如同仁堂、双星、长虹、春兰、海尔、娃哈哈等及时委托代理向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对被抢注域名注册的异议和争议, 最终使这些域名又回到企业手中。此外, 被抢注域名的企业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如可以围绕已被抢注的原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注册外围域名。我国的亚都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国际域名YADU ·com 被人抢注后, 及时注册了YADU GROU P·com 和BJYADU ·com , 这样使亚都公司能够保有周边域名, 防止了不利情况的进一步扩散。


参考文献:
[1].鞠志倩(2003):《网络域名、商标、企业名称的冲突与协调》于《吉林财税》2003.1  
[2].周曙东(2005):《电子商务概论》,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P142页 
[3].黄敏学(1998):《试论互联网络市场域名的商标价值与商用管理》于《中国软科学》1998.12  
[4].蒋志培(1999):《谈涉及网络域名的商标权纠纷》于《人民司法》1999.11 
[5].王德全(1997):《Internet世纪之赌》,电子工业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P26页
[6].薛  红(1999):《美丽的新世界——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纵横谈》于《知识产权》1999.1  
[7].吴登楼(1997):《析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名称冲突之解决》于《知识产权》1997.3
[8].蒋志培(2005):《网络域名争议与商标权网上保护》http://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6.htm  
[9].赵华艳:《关于网络域名法律保护的探讨》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4898
[10].ICANN(1999):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October 24, 1999    http://www.emerion.com/policies/?20200
[11].董  皓:中国域名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回顾和反思 
http://www.shecan.net/douzilaw/fxpl/fxpl053.htm
[12].吴永臻(1998):《网络信息环境的商标权保护问题》于《现代情报》1998 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