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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问题】我国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对策研究
2019-06-24   发布者:admin

摘 要:”电子商务由于其交易对象的盲目性和交易信息的虚拟性,决定了人们在进行交易时由于自身的安全而互不信任,这对于它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制约作用。我国电子商务要发展,当务之急就是必须很好地解决信用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  信用

一、信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的瓶颈


前几年,无论是提起互联网,还是网络经济,“点击率”最高的词汇莫过于“电子商务”;而眼下,给电子商务“泼冷水”又成了一种新时尚。一直以来,网络公司以爆炸的速度增长,却始终没有相应的产值兑现,这也就难怪电子商务会落到如此尴尬的境地。那么,制约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根源在哪里呢?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它的发展需要对传统支付、物流、管理等多个系统进行革命式的改造。有人把制约中国网络经济发展的因素归纳为“三座大山”:一是网络规模;二是支付体系;三是配送体系。应该说,“三座大山”的说法的确是非常准确,亦非常形象地反映出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根本问题。

留意一下就不难发现,随着银行的不断重视,基础投入的加大,以及网络公司的催生,中国的支付环境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现在只要有一张银行卡,就可以24小时在线支付,再加上很多人都更愿意接受货到付款的方式,所以就目前而言,支付在技术上已基本不是什么问题了。再看配送,现在,国有及民营的配送公司(即所谓第三方物流)都在积极努力,国家也开始重视此事。据了解,国家计委正牵头建一个大的物流网,这对电子商务来说,当然是重大利好。至于网络规模,经过这几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在上网人数和比例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问题出现在哪里呢?有专业人士指出,缺乏健全的信用机制,才是目前制约在线电子商务最根本的症结所在。甚至曾有人断言:“中国商业缺的不是钱,而是信用”。信用问题在B2C电子商务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任何一个上网用户都可以在网上订购一大堆商品后又矢口否认,而有采购诚意的用户发出的网上订单石沉大海的事也是时有发生。网站对用户不信任,用户对网站不信任,交易在这种不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肯定是不愉快的。而此现象在中国短期内是不会有太大改观的。因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杨卫东说:“除了线下配送、网上支付等因素,滞后的信用体系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模式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是资本和资源、甚至可以说是生产力。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且,电子商务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更改性、主体的复杂性等特征,就决定其信用问题更加突出。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不仅是电子商务网站如何在其经济行为中遵循信用原则,更主要的是要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参与者建立必要的、适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这种电子商务的信用模式,就目前来说,主要是指电子商务企业(网站)通过制定和实施确定的交易规则,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以确保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可靠,其基础性措施是资格认证和信用认证。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出有关电子商务的专门法规,现在许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能在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民事和经济法律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对电子商务的理解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建立自己的信用模式。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界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主要有四种,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

中介人模式,这种模式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但这里的中介人不是普通意义的“介绍”,而是以中立者的身份参与到交易的全过程之中。比如曾作为我国电子商务示范性网站的“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就要求在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要将货款、销售的一方要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可见,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以确保交易双方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这种模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较大的投资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而且,这种通过第三人进行中介交易还有一个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问题。从信用模式来说,它则要求以网站的信用为基础的,也就是交易双方必须以信任网站的公正、公平和安全为前提。可在事实上,网站进入到交易过程,这完全有可能因为网站及其办事机构的过失而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担保人模式。这种信用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有些网站,比如“中国粮食贸易网”就规定,任何会员均可以中国粮食贸易网上的交易合同向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申请提供担保。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最大的好处是使通过网络交易的双方降低了信用风险,但却加重了网站和网站经营商的责任。而且,要完成一个担保行为,也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而对那些交易主体具有开放特性的电子商务网站并不适用。

网站经营模式。现在许多网站比如著名的8848网站,都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这些网站作为商品的经营机构,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先将购买商品的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账户上,网站收到购物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它需要交易的一方(购买者)绝对信任交易的另一方(网站)。而对于网站是否能按照承诺进行交易,则需要社会的其他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事后监督。这种信用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从事零售业的网站,不能满足厂商利用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这一交易方式的需要。

委托授权式。由新疆华夏益农网络有限公司兴办的“中国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采用是委托授权经营模式。这种信用模式是,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建立交易公共账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最可取的创新是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但要实现这种模式必需得到银行的参与,而要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委托机制则不是所有的企业能够做到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就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而要克服这些问题,在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同时,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目前特别重要的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为电子商务界提供刚性的信用规则。


三、解决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从2000年起,在南京成立的司法部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历时两年,提出了系统解决电子商务信用与安全的全套方案。其核心内容包括“网上身份审核确认”、“网上数据备份保全”和“电子提存”三项服务。这个称作“网络公正计划”的研究提出了解决电子商务信用的四步曲:

第一步,网络中真实身份的审核

网络公证将传统的公证证明应用到CA证书的身份审核上,其具体的解决办法是 :将遍布全国的数千家公证机构通过INTER网,联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平台——即公证行业的“中国公证网”平台。

当用户需要申请CA认证时,即可以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离线的面对面的审核,也即RA审核,审核严格按照公证机构要求与流程进行,公证机构自然对所审核得内容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这与银行及CA中心及CA公司不同;审核后的资料统一进入公证机构的中心数据库中,进行安全存放。网络公证RA审核后所办法的CA证书就自然与其真实身份相对应,在日后的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上签名行为,也即为其真实持有人所为。

第二步,网络中的数据保全与有效的法律证据

在虚拟的网络交易中,如何才能让虚拟的交易数据得以固化并能在日后可能得纠纷中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证,这同样让电子商务中得网络主体忧心忡忡。

网络公证计划得解决方案是:提供第三方数据保管服务。当交易双方在网上达成协议后,各自用CA证书对合同进行加密签名,并将合同得电文数据内容提交到网络公证计划得数据保全中心。如果交易双方出现纠纷,解密打开得合同将由公证机构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而公证文书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直接采纳,除非由足够的证据将此推翻。公证机构所出具的文字证明效力是任何一家商业机构无法比拟的。

第三步,网上合同履行的提存服务

电子商务交易的信任危机除了主体身份确认危机、交易数据的证据危机外,网络交易履行中支付信任更是阻碍网络交易发展的阻力。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买家担心的是否能准确及时地收到货(或享受服务);卖家担心的是交了货能否准确快捷的收到货款。也就是说,网络交易双方处在各自不同的角度,却共同关心着交易合同履行中的信用安全问题。网络公证计划同样解决了这个问题:依照传统的提存公证思路结合网络技术展开网络提存业务。

传统的公证提存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权之际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同样在网络电子商务交易中,买方不必将货款直接交给卖方,而将货款提存到网络公证提存中心,在其收到货物后签署完相关单据,提存中心再将货款直接交付给卖方,这样网络公证计划提供的第三方提存服务彻底解决了网络交易双方对网上合同履行的困惑,尤其是支付的担忧。它是在电子交易流程中加入双方信任的“公正的第三方”,资金步直接流向卖方而通过公正、可信的第三方中转。

第四步,网络公证计划的服务领域

网络公证计划所提供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其服务的展开可完全在线完成,包括网上RA审核、网上CA证书申请、网上数据保全、网上支付提存等。

目前对网络公证服务产生迫切需求的主要在以下7类应用领域:①、网上招投标领域,②、大型电子商务B2B交易网领域,③、大型企业自建电子商务网领域,④、行业性的专业电子商务网领域,⑤、晚上证券应用领域,⑥、网上银行应用领域,⑦、其他如网上拍卖、抽奖、专利申请等凡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其身份或数据或支付有安全信用担忧的领域。

网络公证计划依托中国公证网运用公证的国家证明力所构建的第三方信用与安全服务平台彻底廓清了网络交易主体对电子商务的迷惘,解决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信用瓶颈,一个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时代即将到来。

[
参考文献]
1、《电子商务战略》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3
2、“网络公正计划:解决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四步曲” 《电子商务》 2002.5  P49
3、《光明日报》  于建嵘   2001.12.22 
4、 新华网 20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