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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金融】构筑与网络交易相适应的税收体制
2019-06-24   发布者:admin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的一种大趋势。它以其便捷的经营方式,快捷的信息通道日益成为经济生活中贸易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恰恰是空间和时间上的突破、使这种无形交易的方式给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了巨大挑战,只有革新税收体制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本文从电子商务的交易特征入手,分析了它如何影响税收征管,及我国可采取的对策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体制  网络技术  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商务模式。它是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商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定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一股蓬勃上升的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全球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的非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总额为1450亿美元,2000年达到3770亿美元,2001年达到7170亿美元,2002年将达到1.234万亿美元,到2003年将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10%~25%。


一、电子商务的特征


现在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诸多行为。与传统的贸易相比较,电子商务有许多全新的特征,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1.  时效性。在现代企业的竞争中,速度制胜成为经营成功的法宝。无论是新产品的推介,还是营销策略的实施都与时间的有效性密不可分,已有一些企业家指出,谁掌握了时间,谁就掌握了市场。电子商务的出现以其时间上的无界限,无疑带来了交易市场上时效性的重大变革。

2.开放性。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的典型特征,电子商务的交易也具有无国界和无地域的开放性特征。在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下,从地理意义来说,国内贸易和跨国贸易并无本质的区别,许多跨国贸易甚至可以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从而使传统贸易中人们所追求的国界概念失去本来意义。同时,地域上的无界限使时间上的同步运行成为可能。

3.虚拟性。传统的商业贸易模式的一个主要载体即为场所,而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场所却是以网络支持、数据手段实现的虚拟场所。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真实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4.无纸化。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划转、结账,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而不是像传统概念中的以纸张为载体,在这种无纸化状态下,这些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交易相关主体可以利用密码掩藏交易信息。


二、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税收观念与税收征管体系遭受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从国内税收征管的角度来分析:

1.信息无纸化,给税务稽核带来困难。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帐册、报表的审核,而互联网络的发展促使纳税人(企业)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这使得税务稽核工作无从知道交易的具体情况

2.电子商务的出现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在网上下载有关书籍报纸等的内容。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产品的商务所得,视为劳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很难判定,更无从征税。

3.电子货币的发行,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领域。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较之现金货币在征管上更难以控制

4.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作用削弱。在我国传统税收体制下,有许多税种是通过中间机构代扣代缴实现的,最典型的税种是消费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参加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产销直接交易, 省略了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

5.由于互联网的高度流动性、隐匿性和侵蚀性严重地阻碍了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使得税收征管难以实施。 作为电子商务这种贸易方式,其收款日期、发货日期、机构所在地以及经济活动或劳务发生都是很难确认的,都需要针对这一套商务活动的特点来重新制定相关税法补充规定。同时,电子商务给地下经济带来了机会,而地下经济的借助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带来的问题也更大,从而给税法的实施带来了极大难度。


 ()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间的税收问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传统意义上的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优先的原则,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难以界定。美国等发达国家要求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但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输入国,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大量税收流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
  2.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等。按国际规定,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被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政地域管辖权征税。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外国销售商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另外,一旦由于某设备的存在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需纳税,该设备马上就会搬迁到境外,这时常设机构的固定性和永久性将失去限制意义。
  3.国际间避税问题加剧。互联网的跨国交易一般通过无纸化进行,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法因此失效,一些传统的税种(如印花税)无法征收,而且没有明确的账务可供审计,税务当局很难掌握跨国公司的经营状况,无法对之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还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国际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大促进了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越来越多地应用EDI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从而引发更多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问题,并且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虚拟的业务和价格来实现避税的目的。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对策建议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税收征管及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对策研究。

1.  要尽早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电子商务的操作进行规范,通过制定电子交易条例,为电子商务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如何对电子商务有效地征税并促进其发展,要结合国际上的做法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亟需建立《中国电子商务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法规、电子金融法规、信息资源法规、完全保密法规等等,同时,要修改现行《会计法》,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针对互联网的特性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改革、完善相关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法律,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2.  实现税务与银行联网。无论何种贸易的货币收支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这包括在网上建立电子银行。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电子银行里有电子户口,在网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账等金融业务以及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电子征税包括的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快“电子征税”的进程。

3.  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理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产生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税之间的矛盾。我国已经加入WTO,国际贸易将迅速增加,企业也将逐步走向网络化和开放化。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一方面,今后的国际税收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而且将会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在有关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的国际协调一致。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在进行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上,应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并尊重他国税收主权,坚持世界各国共同享有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的前提下,谋求有关方面均能接受的税收对策。

4.切实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素质在网络时代,税收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税务部门应加大投入,普遍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素质,同时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税收专业人才作为中坚力量,以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正如同网络经济的发展是瞬息万变的一样,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信息经济时代的税收工作不再是仅仅依靠传统的征管方式和手段能完成的,随着信息经济的日益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更为明显,经济成份也更为复杂,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程度将更高,这些都将使税收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要提高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表的水平。可考虑建立电子商务稽查专门小组,通过上网发现税源,及时跟踪处理,并将典型案例编为实务教程,供广大干部学习,提高感性认识,增强处理实际案例的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锦璋.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问题及对策.上海会计.2001.4
2.程永昌、王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3
3.Ravi Kalakota.电子商务管理指南.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4.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5.王鸿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研究.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