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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概论(第六版)【知识拓展 10.1】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
2022-02-12   发布者:南京农业大学电子商务与品牌研究中心

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意见》里,商务部等8部委针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提出了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等一系列政策。


(2)《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特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


(3)《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这一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试点业务申请、试点业务管理、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风险管理、监督检查等问题。


(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海关总署为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发布了这一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其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5)《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必须接受海关监管等监管要求。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


(6)《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海关总署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为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它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7)2016年4月7日至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等11个部门发布《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要求自4月8日起实施新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政策。


这些政策在主要从事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中产生了极大的反响,被业界称为“48新政”。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建立一个长效税收与监管机制,意味着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由早期的以促进为主转向以“促进+规范”为主。未来,跨境电子商务一系列的促进和监管措施还将陆续出台,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将从早期的野蛮生长逐渐走向平稳、健康发展。